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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部分答复

发布日期:2024-08-29 14:18:2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部分答复——食品安全协调和食品生产监管篇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本刊收集整理截至2024年7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部分答复,从食品安全协调、食品生产监管等两大留言类型,按照时间逆序进行排列,旨在促使基层执法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相关活动,并为其提供查询便利。

 

食品安全协调

 

Q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城市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管局吗?

 

答:《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是国家标准委依据法定职责批准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不涉及城市农贸市场主管部门的确定。

 

Q问:作为一名基层市场监管人员,我辖区一超市遇到团伙职业打假人,他们购买临期食品等过期后再购买一次正常产品,因其手里有消费证明和过期食品,其向超市索取赔偿,第一次索取赔偿 1000 元,超市赔付,现在团伙再次进行索赔,要求赔偿 3000 元。如其进行举报,其有消费证明和过期食品,应如何处理?

 

答:针对敲诈勒索行为,一是建议相对人报警;二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此外,我们要向相对人讲清楚,提示或者要求他们在销售票据、销售记录、出库记录等方面更加细化,且认真记录;还要建议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建立临期食品专柜,或予以显著标识。

 

Q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企业以外的单位?

 

答:《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等请按照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食品生产监管

 

Q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无塑料手套,生产塑料手套是否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答:食品接触用塑料手套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Q问:食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后,旧包装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有过渡期 6 个月,自变更起,是否可以继续生产 6 个月,还是所有旧包装在 6 个月内全部废弃?

 

答: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同一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变更后,新旧包装混合使用的过渡期为 6 个月,自食品生产者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计算。

 

Q问:委托商与生产商约定产品如出现问题,责任由委托商承担,是否意味生产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Q问: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被委托方)生产海藻食品,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全部由甲方销售。产品经抽检,食品添加剂超标,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该处罚甲方,还是乙方?

 

答: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食品,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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