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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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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正式实施!事关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请注意!

发布日期:2025-02-08 10:36:47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杂志 2024年第4期

 

 

今日正式实施!

事关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企业请注意!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使用10年的2014版标准行将废止。从今日起,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新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01

修订说明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包含营养强化剂的内容。

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

1.  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2.  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

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

1.  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

2.  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

3.  修订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

4.  将原标准中归类为“其他类”的部分食品类别重新进行了归类,并调整了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等。

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进行标示;
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修改完善了部分食品用香料品种

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
将大茴香脑、根皮素调整合成香料
修改和/或增加了柚苷(柚皮甙提取物)等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等。

删除了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品种

删除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删除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修订了部分加工助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

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
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

配制酱油(食品分类号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02)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12.10.03);
将“醋(食品分类号12.03)”修改为“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
增加肉丸类食品类别;
半起泡葡萄酒食品分类;
修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
调整食糖的食品分类等。

 

修订内容具体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标准文本。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后续将对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新要求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02

修订背景及标准解读

标准修订目的和背景

为保证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满足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需要,充分保护消费者健康,2016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牵头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对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相关法规,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对部分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最新评估结果,标准起草组完成了此次标准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GB 2760,对于不断提高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范化水平、规范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科学监管、保护消费者健康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标准修订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评估为科学依据,充分参考和借鉴国际法典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满足我国食品工业实际需求,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等原则,标准起草组开展了此次标准修订工作。

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标准起草组充分研究了国际法典和其他国家、地区关于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的规定,调研了我国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现状,多次组织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议,对于特殊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充分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文本。GB 2760—2024经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24年2月8日发布,今日实施。

GB 2760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关系

我国对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行行政许可,对于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予以增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者就可以按照公告的规定生产使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为了方便标准使用者查询,GB 2760—2024纳入了GB 2760—2014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截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

关于食品添加剂定义

根据201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包含营养强化剂的内容。新品种许可、复配食品营养强化剂等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管理可参考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附录 A 的修订

附录A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更改了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将2014年版标准中表A.3的内容体现在表A.1和表A.2中,2014年版标准中表A.2合并入表A.1。

二是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更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例如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的使用规定。

三是更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如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将2014年版标准中归类为“其他类”的部分食品类别重新进行了归类,并调整了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等。

四是更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例如更改了苯甲酸及其钠盐等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中国编码(CNS号),按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等的最新规定,更改了爱德万甜等食品添加剂的英文名称和国际编码(INS号)等。

关于附录 B 的修订

附录B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对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的修订。为避免食品用香料滥用,在B.1.4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明确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GB 29938—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二是更改完善了部分食品用香料品种。梳理了表B.2和表B.3的食品用香料名单,删除了枯茗油等6个香料品种(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根据JECFA、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对于香料管理的变化,将大茴香脑、根皮素调整为合成香料;更改和/或增加了柚苷(柚皮甙提取物)等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等。

关于附录 C 的修订

附录C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删除了部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品种。如删除了矿物油,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删除了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

二是基于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结合行业实际使用情况,修订了部分加工助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例如根据JECFA最新评估结果,同时参考美国、欧盟的规定,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基于工艺必要性原则,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明确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的具体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三是规范部分加工助剂的中英文名称表述。例如将6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更改为“植物油抽提溶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更改为“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更改了纤维二糖酶等部分酶名称,更改了埃默森篮状菌Talaromyces emersonii等的菌种名称等。

关于附录 D 的修订

根据更改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附录D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编号D.16,并根据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最新修订版的规定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定义。
根据GB 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中关于食品用香料的定义,将D.21食品用香料定义更改为“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关于附录 E 的修订

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导致GB 2760—2014中部分食品类别与相关食品行业分类不一致,不能实现对实际食品类别的精准定位。为了使食品分类描述更加科学合理,在对各个食品行业进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部分食品类别的描述。

例如,为与相关食品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更改了部分食品类别:根据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等规定,将配制酱油(食品分类号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02)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12.10.03),将“醋(食品分类号12.03)”更改为“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等,并对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改。

根据行业反馈意见,结合行业现状,更改了部分食品类别,例如增加了肉丸类食品类别,删除了半起泡葡萄酒食品分类,更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调整了食糖的食品分类等。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杂志 2024年第4期

制作:李洺雨 编辑七分社(期刊年鉴出版中心)、张奕帆(实习编辑)

审核:张晶晶、刘东旭、白晗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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