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直播带货”岂容信口开河?!
足不出户,便可在带货直播间买到低价心仪物品,但随之而来的是,部分直播间产品质量不过关、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
(图片来源网络)
案
情
简
介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网络直播企业开展巡查时,发现某电商公司正在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开展产品推广业务,直播间内当事人主播根据话术模板在推广销售某品牌“清爽多重防护乳”时宣称:“这是一款隔离、防晒、粉底三效合一的防护乳”,并称该款防护乳“属于物理防晒产品”等。
经查,该款产品为普通化妆品,不具有防晒功效。在直播过程中,当事人数次宣传该产品的防晒等功效,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为具有防晒功能的特殊化妆品。
法
律
分
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于防晒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在本案中,当事人在直播间推广的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却突出宣传其不存在的防晒功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消
费
提
示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商家常常宣称其普通化妆品拥有某些特殊功效,以吸引消费者,增加销量。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警惕消费风险。
经
营
警
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敏感性和敏锐度,目前已运用大数据、语音识别等技术对直播内容开展实时监测,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补课”,积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